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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20年市级重点项目财政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0.09.25

津财绩效〔2020〕9号

市委宣传部、市教委、市科技局、市公安交管局、市司法局、市人社局、市规划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城市管理委、市交通运输委、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委、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天津轨道交通集团:

为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客观准确反映重点项目产出和效益,强化支出责任,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根据《中共天津市委 天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津党发〔2019〕25号),现就开展2020年市级重点项目财政绩效评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项目

根据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总体安排,经前期沟通研究,选取市委宣传部扶持实体书店项目等28个市级重点项目开展财政绩效评价,具体项目明细见附件1。

二、总体安排

(一)评价主体。此次绩效评价工作委托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市财政局全程对第三方机构进行指导和监督,对整个评价过程的规范性、有效性等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考评。

(二)工作程序。市财政局检查局和相关第三方机构将成立评价组,制定评价工作方案,严格按照程序具体实施。财政绩效评价结果将反馈被评价部门并抄送市审计局。

(三)自评要求。绩效评价的时间为2020年8月—11月,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需在8月24日前完成绩效自评,并将绩效自评表(详见附件2)和自评报告(详见附件3)报送评价组。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落实责任。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是预算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开展财政绩效评价是落实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重要举措,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安排预算、完善政策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开。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配合协调,明确专人负责。

(二)认真实施,实事求是。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要积极创造工作条件,主动与评价组对接沟通,按要求开展绩效自评、撰写自评报告,实事求是地填报相关数据,及时向评价组报送被评价项目相关资料,并保证报送材料真实、准确、完整,确保工作规范运行。

(三)严肃纪律,确保质量。第三方机构要按规定实施绩效评价,确保评价结果全面、完整、准确,严守职业操守,不得以绩效评价为由谋取不正当利益,严格做好保密工作。评价组可根据工作需要,对存在重大问题或被评价单位不配合的项目转为财政检查项目。

(市财政局联系人:崔晶晶,联系电话:23205803;

市财政局检查局联系人:李军,联系方式:58182353)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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