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修订版)
1.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重大决策部署的实施意见和重要措施;(包含意识形态方面的内容)
2.拟定或调整财政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收支预算;
3.拟定或调整重大财政体制机制改革及配套措施;
4.拟定或调整重大行业管理制度;
5.市级部门预算单位、区财政向市财政借款事项;
6.起草财政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代拟稿,报请市政府印发的规范性文件,以及以我局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
7.设立市级专项资金并出台配套管理办法;
8.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作出较重行政处罚、重大行政复议诉讼案件应对措施;
9.政府债务分配、调整及风险化解等相关重大事项;
10.联合其他部门共同制定专项工作方案涉及财政资金安排及使用的事项;
11.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使用、处置涉及标的资产账面原值高于5000万元的管理事项;根据国有资产管理规定以及市委市政府要求需要报送市政府的国有资产管理事项;
12.上级部门,以及审计监督部门提出的财政资金管理使用问题,由市财政牵头负责的整改措施;
13.与财政业务相关的重大金融活动事项;
14.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
15.其他应由集体决策的重大决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