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级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党办发〔2018〕30号)有关规定(以下简称《办法》),切实做好党政机关公务用车资产处置相关工作,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关于公务用车的范围
根据《办法》规定,公务用车是指党政机关配备的用于定向保障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包括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局级实物保障用车以及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
二、公务用车处置审批流程
自2018年9月8日(《办法》印发之日)起,公务用车资产处置审批手续按新规定执行,市财政局不再履行事前审批职责。各单位在天津市公务用车信息化管理平台上提交待处置车辆的书面材料(加盖单位公章)、“机动车登记证书”、“行车证”、“技术性能鉴定报告”等材料。市公车办对申报的车辆处置材料进行审核,通过批准后打印《天津市公务用车审批表》,交由天津市公务用车处置平台进行处置。处置完成后取得“机动车注销证明书”、“公车交易凭证”,处置收入划入本单位账户。
三、公务用车处置收入上缴及单位账务登记
车辆资产处置后,各单位应于取得处置收入之日起15日内,将车辆处置收入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上缴市级国库,并依照《天津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管理规程》做好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相关登记工作。向市财政局征收局上缴处置收入需提交《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情况表》、《天津市公务用车审批表》、单位收款银行业务回单或记账凭证”等(上述材料需提供复印件,并加盖本单位公章或财务章)。
各单位应依据市公车办的批复手续,及时进行财务会计账簿变更登记,并将《公务用车审批表》、财务销账记账凭证、上缴市级国库缴款书以及市财政局要求的其他材料上传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以注销该车辆的资产台账。
四、公务用车其他处置事项
党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的车辆处置按照上述流程办理。若有本通知中未列明的其他事项,将由市财政局和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协商处理,如确属须由市财政局履行车辆资产处置审批手续的,由市公车办出具《不属于公车管理范围证明》后,按照《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有关事项工作流程和操作指引的通知》(津财会〔2018〕190号)的有关规定报市财政局审批。
五、监督管理
市财政局与市机关事务管理局通过天津市公务用车处置平台等对公务用车的处置进行动态监控,督促相关单位准确登记资产信息,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做好公务用车的公开处置和会计账目调整,切实履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责。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2018年12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