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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时间:2019.02.28


各区财政局、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天津市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5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国办发〔2016〕82号)、《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6〕81号)等文件精神,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制定了《天津市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

                            2019年1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天津市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市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5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国办发〔2016〕82号)、《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6〕81号)等文件精神, 天津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天津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结合天津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科技计划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安排的,用于支持本市围绕国家科技发展战略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改善地方科研基础条件,优化科技创新环境,支持基层科技工作,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提升区域科技创新能力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共同负责管理。市财政局会同市科技局制定本市专项资金管理制度,适时对专项资金进行评估。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照科技部、财政部要求编制上报三年滚动规划,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开展绩效评价。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中央引导、市级统筹、整合资源、绩效导向、滚动支持”的原则。

第五条   专项资金项目立项、实施、验收,按照《天津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津财教〔2017〕72号)、《天津市科技计划管理办法》(津科计〔2017〕27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分工

 

第六条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下达、资金拨付、绩效评价和专项资金的监管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会同市科技局制定专项资金实施细则;

(二)根据中央安排预算资金,下达专项资金;

(三)会同市科技局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绩效评价。

第七条  市科技局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评审和立项;

(二)提出项目经费预算安排建议;

    (三)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合同书;

  (四)负责项目的跟踪管理,组织项目验收、绩效评价及项目资金日常监管。

(五)会同市财政局编制专项资金三年滚动规划。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主要职责包括:

(一)据实、完整编报项目申报材料;

(二)组织项目实施,落实项目实施条件和自筹资金;

(三)严格项目资金支出管理,对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专账核算;

(四)按要求开展绩效自评,及时按要求报送有关情况;

(五)主动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三章 支持范围与方式

 

第九条 专项资金优先支持我市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明确的重大攻坚目标、战略任务,以及科技部与我市会商确定的部市共建的重大任务等工作,重点支持以下四个方面:

(一)地方科研基础条件和能力建设。主要指市属科研单位(不含转为企业或其他事业单位的单位)的科研仪器设备购置和科研基础设施维修改造。

(二)地方专业性技术创新平台。主要指依托市属高校、市属科研院所、企业建立,能够为我市产业关键技术研发、转化、产业化提供技术支撑的专业性平台,包括产业技术研究院、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新型研发组织等。

(三)地方科技创新创业服务机构。主要指为我市中小微企业技术创新、基层科技创新活动提供技术转移、检验检测认证、创业孵化、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科技金融、科技资源共享等专业或综合性服务的机构,包括科技园区、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生产力促进中心、分析测试中心、技术转移机构、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科技金融服务中心等。

(四)地方科技创新项目示范。主要指围绕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结合科技惠民、县域科技、科技扶贫等任务,对政策目标明确、公益性属性明显、引导带动作用突出、惠及人民群众的科技成果进行转化应用的项目示范。

第十条 支持地方科研基础条件和能力建设的资金一般采取前补助的方式。支持地方专业性技术创新平台、地方科技创新创业服务机构和地方科技创新项目示范的资金,综合采用前补助、后补助、补贴、奖励等多种方式。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不得将专项资金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支出,不得用于编制内在职人员的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以及国家及天津市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四章 项目和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按照科技部、财政部要求,每年根据我市科技创新规划和年度工作重点,发布通知,具有资质和能力的单位按照《天津市科技计划管理办法》(津科计〔2017〕27号)规定的程序进行申报。

第十三条  申报单位须是天津市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医疗卫生机构等具备科研开发或科技服务能力的单位。中央预算单位、园区管委会等地方政府行政机关不能作为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单位和合作单位。

第十四条  符合条件的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或注册地所在区(或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时报送项目申报材料。市科技局将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技术审查,通过审查的项目组织专家评审。

第十五条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每年编制专项资金三年滚动规划,按时报科技部、财政部审核,抄送财政部驻天津专员办。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审核意见,进行修改完善。

三年滚动规划包括工作目标、重点任务及项目、组织管理、保障措施等。项目内容包括实施主体、目标任务、绩效目标、资金规模及结构、支持方式、实施期限等。

第十六条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绩效考评和项目评审工作,及时将评审结果通过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公示无异议后,确定本市专项资金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包括项目安排、支持内容、支持方式、绩效目标、组织实施能力与条件、预期社会经济效益等。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在财政部、科技部专项资金预算下达后30日内,将本市专项资金实施方案报财政部、科技部备案,抄送财政部驻天津专员办。

第十九条  市科技局对确定支持的项目进行资金预算审核,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审核意见对资金预算表进行修订。审核通过后,市科技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合同书。

第二十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联文下达立项项目经费,并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支付至市科技局或项目承担单位。

 

第五章 监督与绩效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规定使用项目资金,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局、市科技局根据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适时开展监督检查,并对上一年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对项目实施、目标实现、成果产出、经费支出等情况进行自评价。市科技局对专项资金项目绩效情况进行整体评价,并会同市财政局将绩效评价结果上报科技部、财政部。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合同到期时,应自觉按照相关要求准备验收材料,申请验收。财务验收按相关办法执行。无正当理由,项目合同执行期满1年后仍未能验收的,市科技局将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列入失信行为记录,并采取相应的限制措施。

第二十五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将报财政部、科技部,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收回专项资金等措施,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一)未对专项资金进行单独核算。

(二)编报虚假预算、套取专项资金。

(三)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四)违反规定转拨、转移专项资金。

(五)未获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批准擅自变更项目承担主体。

(六)提供虚假财务会计信息,虚列支出。

(七)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各级财政、科技部门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复核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安排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专项资金其他未涉及内容按照财政部、科技部《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6〕81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政策解读:http://cz.tj.gov.cn/art/2019/2/28/art_60_561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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