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财规〔2022〕10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支持电影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91号)、《财政部 中央宣传部关于印发<中央级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9〕260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天津市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财政局 中共天津市委宣传部
2022年10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
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我市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电影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电影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91号)、《财政部 中央宣传部关于印发<中央级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9〕260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规定,结合我市电影事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影专项资金的征收和市级电影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市级电影专项资金,是指电影专项资金中按规定缴入市级国库部分。市级电影专项资金根据收入情况和实际支出情况编制预算,做到以收定支。
第三条 电影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全额上缴中央和市级国库,纳入中央和市级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第四条 设立天津市电影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电影专资委),由市委宣传部(市电影局)、市财政局组成,负责全市电影专项资金征缴管理,研究提出市级电影专项资金管理政策和制度,确定年度市级电影专项资金具体使用方向、支持重点和扶持政策,审核市级电影专项资金预决算。
第五条 市电影专资委在市委宣传部(市电影局)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电影专资办),具体负责市级电影专项资金征缴、使用、管理等相关工作,研究资金管理政策和制度,做好市级电影专项资金预决算编制工作,组建市级电影专项资金评审专家库,并制定评审办法。
第六条 市级电影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委宣传部(市电影局)共同管理。
市财政局主要负责制定市级电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组织预算和决算编制、审核下达预算、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和监督等工作。
市委宣传部(市电影局)主要负责参与制定市级电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编制年度预算和决算、组织项目管理、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实施绩效评价和监督等工作。
第七条 电影专项资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二章 征收缴库
第八条 在本市取得营业执照和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的经营性电影放映单位,应当按其电影票房收入的5%缴纳电影专项资金。
经营性电影放映单位包括对外营业出售电影票的影院、影城、影剧院、礼堂、开放俱乐部,以及环幕、穹幕、水幕、动感、立体、超大银幕等特殊形式电影院。
经营性电影放映单位的电影票房收入按照全国电影票务综合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的数据核定。
第九条 电影专项资金由市电影专资办负责按月征收。
经营性电影放映单位应当于每月8日前,向市电影专资办申报上月电影票房收入和应缴纳的电影专项资金,并通过天津市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系统(以下简称非税系统)足额上缴资金。
市电影专资办应当对经营性电影放映单位上缴电影专项资金情况进行审核,发现申报不实、少缴纳资金的,应当要求经营性电影放映单位限期补缴。
第十条 电影专项资金按照4:6比例分别缴入中央和市级国库。
应缴中央国库的资金,由市电影专资办在收到非税系统分成划转的资金后,于每月20日前缴入财政部为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开设的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应缴市级国库的资金,通过非税系统直接缴入市级国库。
第十一条 经营性电影放映单位应当按全国电影票务综合信息管理系统的管理要求,及时、准确报送电影票房收入情况,并按规定如实申报缴纳电影专项资金。
第十二条 市电影专资办应当核实各经营性电影放映单位全年电影票房收入,在次年2月底前完成对其全年应缴电影专项资金的汇算清缴工作,并向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书面报告本市全年电影专项资金征缴情况。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减免或者缓征电影专项资金,不得自行改变电影专项资金的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
第十四条 市电影专资办应当将电影专项资金的征收依据、征收主体、征收标准、征收程序、法律责任等进行公示。
第三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十五条 市级电影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全市电影事业发展,使用范围包括:
(一)奖励影院建设和设备更新改造。
(二)奖励、资助优秀电影作品的剧本创作、拍摄制作、宣传发行。
(三)奖励、资助影片放映工作。
(四)奖励建设城市数字院线,发展校园院线等特色院线。
(五)奖励重点电影制片基地、外景地、摄影棚等。
(六)资助电影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电影各类平台建设和维护、电影行业建设、重点电影活动。
(七)经市电影专资委批准用于本市电影事业发展的其他支出。
具体资助奖励标准见附件。
第十六条 以上资助和奖励与我市促进影视剧繁荣发展扶持奖励专项经费等其他专项经费资助同方向的,不得重复申报。
第十七条 市电影专资办征收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由市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第四章 资金申报及分配
第十八条 市电影专资委根据我市电影事业发展实际情况和本办法规定的资金使用范围,确定年度市级电影专项资金使用方向、支持重点和扶持政策,并由市电影专资办发布申报指南,组织电影专项资金申报。
第十九条 凡符合年度市级电影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要求的项目单位,均可提出申请,按规定报送项目申报材料,并对申报项目及相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可行性负责。
第二十条 市级电影专项资金根据支持内容,采取项目补助、奖励等方式进行支持,其中奖励类电影专项资金由项目单位统筹安排,合理使用。
第二十一条 市电影专资办对项目及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通过专家论证或委托有专业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等方式开展项目评审,结合影院运营状况、项目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情况,研究提出市级电影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及资金安排,由市电影专资委审核,经公示无异议后,确定市级电影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由市委宣传部(市电影局)送交市财政局。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局根据市委宣传部(市电影局)提出的分配方案,按照财政管理规定,及时拨付专项资金。
第五章 资金使用
第二十三条 市级电影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我市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市电影专资办应按规定及时拨付有关单位。
第二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确保管理规范、开支合理、账目清楚、内容真实,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
第二十五条 市级电影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办公场所建设、偿还债务、发放编制内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工资及职工福利、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超出规定范围的其他支出,不得用于平衡预算,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
第二十六条 市级电影专项资金预算一经批复,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特殊情况如需变更,市委宣传部(市电影局)应按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报经市财政局批准。
第二十七条 市级电影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涉及需要履行政府采购程序的,按照我市相关规定执行。市级电影专项资金购置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办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十八条 市级电影专项资金安排的事前补助类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应提出验收申请,市电影专资办及时组织验收,经市委宣传部(市电影局)审核后,向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九条 市级电影专项资金形成的结转结余资金,按照政府性基金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妥善保管申请和审核材料,以备核查。
第六章 绩效管理
第三十一条 市级电影专项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市委宣传部(市电影局)会同市财政局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体系,实施绩效运行监控,及时开展绩效评价,并加强绩效监控和评价结果应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编制、完善政策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二条 市电影专资委加强对市级电影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确保资金安全、规范和有效使用。市电影专资办如发现项目单位存在弄虚作假、不如实提供申报材料、不按规定的范围和内容使用市级电影专项资金的,应及时予以纠正。项目单位拒不纠正的,将采取停止拨款、收回专项资金等措施,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 获得市级电影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单位,应当切实履行法人责任,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制度,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使用效益,自觉接受绩效评价和监督。
第三十四条 建立信息公开机制,市电影专资办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市级电影专项资金非涉密项目支出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天津市市级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资助奖励标准
附件
天津市市级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
项目资助奖励标准
一、奖励影院建设和设备更新改造
1.市内六区和滨海新区新建多厅影院,放映厅不少于6个,平均每厅座位数不少于80个,单厅座位数不少于60个,年票房收入不少于300万元,符合条件的放映厅每厅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5万元。
2.其他城区新建多厅影院,放映厅不少于5个,平均每厅座位数不少于70个,单厅座位数不少于50个,年票房收入不少于200万元,符合条件的放映厅每厅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8万元。
3.乡镇新建首家影院,放映厅不少于2个,平均每厅座位数不少于50个,单厅座位数不少于30个,平均每厅年票房收入不少于20万元,符合条件的放映厅每厅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10万元,最多奖励3个放映厅。
4.持续正常营业满10年的老旧影院放映厅装修改造、增厅扩建,符合条件的放映厅每厅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5万元,最多奖励4个放映厅。
5.资助影院安装激光光源电影放映机、4K及以上高新技术格式电影放映系统、LED屏电影放映系统、电影超大银幕系统、电影沉浸式音频系统、电影智慧放映系统等先进技术设备。对安装上述先进技术设备的影院,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设备采购支出的20%,每家影院最高奖励50万元。
上述支持类别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奖励。
二、奖励、资助优秀电影作品的剧本创作、拍摄制作、宣传发行
6.对在我市备案立项的重大革命、重大历史、重大现实题材重点电影作品予以奖励、资助,其中每部电影剧本最高奖励100万元,每部影片拍摄制作最高资助1000万元,特别优秀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资助金额;对我市电影企业参与创作生产、联合出品的重大革命、重大历史、重大现实题材,并且有申报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资格的重点电影作品予以资助,每部影片最高资助500万元;对在我市备案立项的主题积极向上、艺术特色鲜明的影片予以奖励、资助,其中每部电影剧本最高奖励30万元,每部影片拍摄制作最高资助300万元。以上获得资助的电影项目,需在1年内开机、2年内完成摄制发行。
7.对在我市备案立项的重大革命、重大历史、重大现实题材重点影片和主题积极向上、艺术特色鲜明的影片的宣传发行予以资助,每部影片最高资助100万元。
符合上述支持类别的项目,可同时给予奖励和资助。项目无法如期完成的,项目单位应及时向市电影专资办提交延期申请;项目无法完成或转出天津管理的,项目单位应及时向市电影专资办提交相关材料并说明原因。市电影专资办结合日常监管情况,依照有关规定对上述项目提出明确意见,及时采取整改、撤项、中止、收回专项资金等处理措施,并将有关情况报市财政局备案。
三、奖励、资助影片放映工作
8.奖励放映国产影片票房成绩达标影院。对按自然年度计算,放映国产影片票房成绩达标的影院予以奖励,每家影院奖励金额不高于该影院缴入市级电影专项资金国产片部分的50%。
9.奖励影院放映文化特色、艺术创新影片,鼓励我市影院加入“人民院线”、“艺术影片放映联盟”,对在国家电影局、市电影局组织的影片展映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单位予以奖励,每家影院最高奖励10万元。
10.对发行放映我市备案立项的影片业绩突出的在津影院,给予每家最高5万元奖励。
11.资助电影公益放映活动和主旋律影片展映活动,每年最高资助300万元。
四、奖励建设城市数字院线,发展校园院线等特色院线
12.支持城市数字院线、校园院线等在我市设立和发展。对在我市新设立的城市数字院线、校园院线以及自然年度新加盟影院数量超过15家的我市城市数字院线,每条院线最高奖励50万元。
五、奖励重点电影制片基地、外景地、摄影棚等
13.奖励设立在我市区域内、有在我市备案立项的影片拍摄的电影制片基地、外景地、固定摄影棚建设发展,综合拍摄时长、影片质量、服务水平等因素择优予以奖励,每个电影制片基地、外景地、固定摄影棚最高奖励20万元。
六、资助电影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电影各类平台建设和维护、电影行业建设、重点电影活动
14.资助天津电影市场数据和服务平台建设和技术保障,包括票务系统建设、电影市场数据统计、票房结算系统、票房数据监控设备的技术试验、推广应用。
15.资助全市电影全媒体宣发、影院监管等重大平台建设维护。
16.对在津举办的国家级重点电影活动给予支持。
七、经市电影专资委批准用于本市电影事业发展的其他支出